慈溪市环保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宁波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制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废水、废气、固废、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工作;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保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处理污染纠纷。

    (五)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六)负责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管理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市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管理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履约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