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安排文化和广播电视经费的使用,规划指导文化广播设施建设。
二、 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培植文化艺术创作队伍,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活动。
三、 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事业,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申报和节目收录事务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法规的行为。
四、 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五、 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建设。
六、 管理全市电影发行和放映市场,推进城乡电影放映网络的建设。
七、 管理全市文博事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物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国家、省有关文物政策、法规的具体办法。
八、 管理全市农村文化市场,制定全市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省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具体办法。
九、 负责全市对外文化、广播电视交流联络工作。
十、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